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现予公布。另有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5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国务院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深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油气领域法规、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2.加强油气对外合作开发的规划统筹,充分发挥规划引导约束作用。3.建立油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备案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加强备案信息共享。4.严格履行开工前环评、节能、用地用海等审批手续。5.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2 |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引导电信企业通过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有序发展国内干线传输网。2.加强规划管理,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每年编制综合滚动规划、干线传输网规划、国际通信设施规划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掌握投资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电信企业基础设施投资活动进行引导。 |
3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
4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
5 |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公安部要建立相关备案制度,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及时采集合资船舶及登轮人员治安要素信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强化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
6 |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
公安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审批后,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应聘到台湾渔船工作的大陆人员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推行网上预约办证服务。2.对台湾船舶停泊点、避风点来靠的台湾渔船,由就近的边防检查站对登船作业的大陆人员进行边防检查。3.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台湾船舶停泊点、避风点实施24小时监管,实时掌握来靠的台湾船舶动态情况,加强边防治安管理。 |
7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民政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