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1159096061260720000 | 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扬尘、噪音污染严重。 |
广元市 旺苍县 |
大气 |
1.群众信访反映的“位于旺苍县杨前路东50米的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实,该企业煤矸石物料堆存棚未完全封闭,厂区喷淋设施布局不够完善,厂区运输道路存在积尘,部分运输车辆物料未覆盖,车辆碾压的污迹和散落的扬尘未及时清除。8月31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烟道总排口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监测3次,监测结果表明烟道总排口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达标;9月1日,对该企业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无组织废气排放达标。 2.群众信访反映的“位于旺苍县杨前路东50米的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噪音污染严重”问题,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实,该企业引送风机房大门及门窗消音设施不完善,每天进出厂区运输车辆约30台次,货车偶有鸣笛现象,在会车、停靠时制动频繁,断气刹声音较大。8月31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 1#、2#厂界敏感点昼间、夜间各进行了1次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 1#、2#厂界敏感点昼间、夜间噪声均达标。 |
基本属实 |
(一)关于“位于旺苍县杨前路东50米的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 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侯光鸿;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嘉川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杜培军,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赵大朝,嘉川镇人民政府镇长提名人选李含林。 1.行政处罚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该企业无违法行为,故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2021年8月31日,工作专班现场责令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对煤矸石物料堆存棚加装1.5米高的防尘网,对厂区堆场进行全覆盖,新增1台雾炮机降尘。二是对厂区喷淋设施布局重新优化,新增喷雾降尘设施,持续提升降尘效果。三是对装载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密覆盖,杜绝沿途物料抛洒,进出厂区严格落实车辆轮胎冲洗措施。四是对厂区进行全面清扫,加强精细化管理,安排专人常态化做好保洁工作,增加清扫频次,保持厂区干净整洁。截至9月3日,上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关于“位于旺苍县杨前路东50米的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噪音污染严重”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侯光鸿;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嘉川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杜培军,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赵大朝,嘉川镇人民政府镇长提名人选李含林。 1.行政处罚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该企业无违法行为,故未进行行政处罚。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2021年8月31日,工作专班现场责令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分公司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对引送风机房大门加装消音棉,更换维修损坏门窗,做好厂房门窗密封工作。二是在厂区出道路设置2处禁止鸣笛警示标牌, 要求车辆进入厂区禁止鸣笛、减速行驶,最大限度减少制动频次。三是强化运输车辆驾驶队伍管理培训,做到文明行驶,切实为周边群众营造良好宜居环境。截至9月3日,上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通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监管部门存在失职失责的情况。 |
2 | 1159094197244910000 | 黄洋镇双安村4组附近唯一一个采石场修建在村民的饮用水水源附近,导致饮水水质差。 |
广元市 旺苍县 |
水 |
群众反映“黄洋镇双安村4组附近唯一一个采石场修建在村民的饮用水源附近,导致饮水水质变差”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黄洋镇双安村四社建有两处饮用水取水点,分别为:海螺石主要饮用水源点、一道桥备用水源点,其中:海螺石主要饮用水源点位于建耀青石厂矿山上游约2公里处,修建于2012年,供村民常年使用;一道桥备用水源点位于建耀青石厂矿山下游约1.7公里处的河道边缘,修建于2018年,仅在枯水季节(每年12月至次年1月)使用。两处饮用水取水点共服务群众124人,均不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经现场踏勘,建耀青石厂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一是在矿区内安装了雾炮机3台,对采矿区和堆料场进行喷雾降尘,购置扫地车、洒水车各1辆,对运输道路开展日常清扫作业;二是修建了弃土挡墙600米、河道堡坎100米、截洪沟100米;三是对矿区内未利用地块进行了复绿,复绿面积约5000平方米。但调查发现,建耀青石厂矿区内运输道路未硬化,部分路段的弃土挡墙因洪水损毁未及时进行修复,且未建成车辆轮胎冲洗设施,加之初期雨水收集设施不完善,导致汛期厂区和河道两岸的泥沙、枯枝树叶以及尘土等伴随雨水进入河道,河道内有泥沙沉积迹象,对湘板河下游水质造成了一定影响。 2021年8月31日,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分别对海螺石主要饮用水源点和一道桥备用水源点的地表水及地下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两个水源点各项水质检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表1中Ⅲ类)。同时,建耀青石厂下游地表水的各项水质检测指标也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 综上所述,两个饮用水取水点监测数据虽然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但通过对比海螺石饮用水源点和一道桥备用水源点地下水监测数据,发现地表水流经建耀青石厂矿区后,一道桥备用水源点地下水个别监测指标略劣于海螺石饮用水源点。故群众信访反映饮水水质变差问题,属实。 |
属实 |
关于“黄洋镇双安村4组附近唯一一个采石场修建在村民的饮用水源附近,导致饮水水质变差”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王根明;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疾控中心、黄洋镇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余江、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赵大朝、县水利局局长严晓东、县疾控中心主任侯骏春、黄洋镇镇长向飞。 (一)行政处罚情况 通过调查核实,未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故未对其开展行政处罚。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1.建耀青石厂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立即开展问题整改。一是对矿区内道路进行硬化;二是对洪水损毁后的弃土挡墙进行修复;三是在进出矿区的路口增设车辆冲洗设施;四是修建初期雨水收集池,防止雨水经过矿区直接流入河道。截至2021年9月3日,建耀青石厂已制定整改方案,对矿区道路进行了初步硬化,完成了初期雨水收集池建设,同时安排了专人对运输道路开展日常清扫,增加清扫频次,保持路面干净整洁。(整改时限:2021年10月25日前) 2.黄洋镇人民政府会同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疾控中心等县级有关部门,对一道桥备用水源点进行选址迁建。截至2021年9月3日,县水利局已制定《黄洋镇双安村四、五社水源工程初步实施方案》,并确定备用水源取水点迁至黄洋镇双安村5社打鼓岩,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整改时限:2021年11月30日前) 3.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和黄洋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建耀青石厂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并举一反三,全面提升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阶段性办结 | 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通过调查核实,未发现监管部门存在失职失责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