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医保费用如何报销?哪些药品被纳入了新冠门诊支付范围?1月28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已从扩充临时药品目录、调整医保支付政策、提升医保经办服务等方面作出了优化完善。
根据国家、省优化“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我市扩充了临时药品目录,建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用药目录,将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653种药品纳入新冠门诊支付范围。包括我省新增复方氨酚烷胺、小儿氨酚黄那敏等5种药品,我市将按照甲类药品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时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医保支付政策方面,我市将对住院费用进行兜底保障,对门急诊费用进行专项保障,对医疗费用进行单列预算。
我市对符合新冠病毒感染临床诊疗方案的住院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支付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进行补助。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合规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直接按70%比例支付。目前,共报销1878人次、340.02万元。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我市将按项目付费,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不实施DRG支付,保障医院全力救治新冠患者。
此外,我市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将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基层非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定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结算医保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直接结算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费用,应当由财政补助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后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优化信息系统设置,实现本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费用直接结算。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持续深化医保便民服务中,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等工作,切实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成本,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