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 |
发布 |
执行 |
受理部门(单位) |
办理 部门 (单位) |
申请对象 |
兑现 |
兑现时限 (工作日)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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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项 |
序号 |
情形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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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费基础建设奖励 |
1 |
对成功创建“全省消费创新引领县”“省级消费新场景”及“特色消费促进平台”的县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县(区)政府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 |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县区或市场主体,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万元、3万元奖励。 |
县(区)政府或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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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县区或市场主体,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3万元奖励。 |
县(区)政府或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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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绿色商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1万元奖励。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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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子商务发展奖励 |
5 |
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6 |
对首次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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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市县(区)(含广元经开区下同)财政按1∶1承担。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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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规上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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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举办展会节会活动奖励 |
9 |
对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举办相关主题促销活动,给予0.5万元/场的补贴。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上、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0 |
支持开展大型户外营销展会等活动,对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和协会举办的大型展会活动,标准展位(包括折算成标准展位面积)不低于20个的,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3万元/场补贴。 |
规上、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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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支持开展大型户外营销展会等活动,对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和协会举办的大型展会活动,标准展位(包括折算成标准展位面积)不低于50个的,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场补贴。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规上、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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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品牌创新发展奖励 |
12 |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3 |
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对在广元新设独立法人且进规上限的品牌首店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奖励。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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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支持家政业发展,对建成市级家政公共服务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资金补贴。 |
规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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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支持家政企业积极开拓服务市场,对年成功输出50人(含)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资金奖励。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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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发展家政企业创新经营方式,对连锁经营首次超3个网点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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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打造川北美食之都奖励 |
17 |
对评为省级、市级特色餐饮街区的运营管理主体,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8 |
支持市本级及以上开展“广元美味”餐饮市场推广、食材产销对接会等,由市财政对承办方每场活动进行补助。对评为省级、市级餐饮名店、名厨、名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由市财政给予省级名店不超3万元、市级名店不超过2万元、省级名厨不超过0.5万元、市级名厨不超过0.3万元、省级名菜不超过0.5万元、市级名菜不超过0.3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
市场主体、个人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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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进规入统奖补 |
19 |
鼓励服务业企业和批零住餐企业进规入统,对首次入库且连续2年在库正增长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由市财政从入库第一年起,按年度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的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上、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0 |
鼓励各县区积极出台奖励政策,对新“两上”企业(单位)、“两下”抽样样本单位统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
规上(下)、限上(下)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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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增速的规模企业奖励 |
21 |
对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仅限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00万元(仅限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全省、全市平均增速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0.8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2 |
对批发业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10000万元、50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含批发业中的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速达到全省、全市平均增速的限上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限上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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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元造”产品营销推广补助 |
23 |
支持企业在全国重点城市(包括北京、广州、上海、浙江、重庆、西安、郑州、成都等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广元造”产品专区、专店,对建设50、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5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按6:4比例,分2年兑付。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4 |
大力开展“广元造”产品“进商超”“进景区”“进宾馆”等八进活动,鼓励支持开设专区、专柜、专店,对建设10平方米以上的专区专柜和100平方米以上的专店一次性分别给予开设主体0.2万元、3万元资金补贴,其中专区专柜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财政补贴相应增加0.1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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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参加市级组织的省外、市外省内线下品牌展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0.3万元、0.2万元资金补助。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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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点文旅企业发展奖补 |
26 |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8000万元、6000万元、4000万元的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7 |
对限上企业成功创建为省级文化旅游龙头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新开业的乡村旅游综合体、特色民宿新业态,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或吸纳就业常态化保持50人以上并进规入统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
限上文化旅游市场主体、规上乡村旅游综合体、特色民宿等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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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限上演艺企业新创作演艺作品,年商业化演出达20场次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所需资金在市级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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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激励文旅体育消费 |
29 |
支持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消费活动,整合财政、金融、企业等相关资源,在统一平台发放文旅消费券、体育消费券。其中文旅消费券总金额100万元,设置文旅通用消费券共10万元(100元券/100张、50元券/1000张、20元券/2000张)、文旅特定消费券90万元(包括景区门票、旅游住宿类消费、文娱消费、电影消费等)。 |
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广元市体育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恢复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商函〔2023〕37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30 |
支持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消费活动,整合财政、金融、企业等相关资源,在统一平台发放文旅消费券、体育消费券。体育消费券总金额50万元,设置政府体育普惠消费券(满100元减30元)(满200元减60元)(满300元减100元)和体育器材及服装类消费券(满600元减200元)(满1000元减300元)两类五种面值。 |
市体育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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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的项目审批 |
31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日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32 |
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日 |
|||||||||
33 |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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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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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审批 |
35 |
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36 |
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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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38 |
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39 |
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
40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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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42 |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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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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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审批 |
44 |
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国动办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14 |
市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占用城市道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45 |
符合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免征占用城市道路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5号) |
其他类 |
省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城管执法局 |
县(区)政府或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有效 |
15 |
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46 |
符合经营性占道的企业,免征城市占道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日 |
长期有效 |
16 |
涉及城市道路占用费减免 |
47 |
符合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涉企收费项目的,按照四川政务服务网公示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
广元市新型工业发展推进工作组办公室《2018年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点》(广工推进办〔2018〕24号) |
减免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日 |
长期有效 |
17 |
航空旅游团队奖励 |
48 |
对通过广元盘龙机场进(出)港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内旅游团队,单个团队人数在20人(含)—40人,按单程每人40元、往返每人80元标准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 |
49 |
对通过广元盘龙机场进(出)港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内旅游团队,单个团队人数在40人(含)—60人,按单程每人50元、往返每人10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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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通过广元盘龙机场进(出)港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内旅游团队,单个团队人数在60人(含)—100人,按单程每人100元、往返每人15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51 |
对从国内同一客源城市每架次组织100人(含)以上游客,满足奖励条件的旅游包机往返团队,奖励200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2000元,以此类推。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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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每架次组织入境游客100人(含)以上,满足奖励条件的旅游包机往返团队,奖励300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3000元,以此类推。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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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火车旅游团队奖励 |
53 |
普通火车旅游团队。对组织同一客源城市出发同一车次(正常客运列车车次)来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30人(含)以上的旅游团队,奖励1500元;每增加30人,增加奖励1500元,以此类推。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 |
54 |
高铁旅游团队。对组织同一客源城市出发同一车次(正常高铁车次)来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30人(含)以上的旅游团队,奖励1800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励600元,以此类推。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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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专列旅游团队。对组织游客统一乘坐同一时间、同一车次列车来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400人(含)以上的普通旅游专列(非正常客运列车车次),奖励40000元;每增加50人增加奖励5000元,以此类推。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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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自驾游旅游团队奖励 |
56 |
对组织到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自驾游团队,一次组织自驾车辆在10台(含)以上且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 |
57 |
对组织到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自驾游团队,一次组织自驾车辆在20台(含)以上且人数在6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4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58 |
对组织到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自驾游团队,一次组织自驾车辆在30台(含)以上且人数在9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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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汽车旅游团队奖励 |
59 |
国内组团奖励。对组织10人(含)以上国内游客来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按每人8元标准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 |
60 |
入境组团奖励。对组织5人(含)以上入境游客来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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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大团奖励。从市外一次性组织100人(含)—200人的大型旅游团队且符合奖励条件,按每人1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62 |
大团奖励。从市外一次性组织200人(含)—300人的大型旅游团队且符合奖励条件,按每人15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63 |
大团奖励。从市外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的大型旅游团队且符合奖励条件,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21 |
研学旅游团队奖励 |
64 |
对组织国内市外游客来广元开展研学旅游,在2个(含)以上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且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 |
65 |
对组织国内市外游客来广元开展研学旅游,在1个(含)以上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且住宿2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66 |
对组织入境游客来广元开展研学旅游,在2个(含)以上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且住宿1晚,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67 |
对组织入境游客来广元开展研学旅游,在1个(含)以上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开展研学旅游且住宿2晚,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22 |
直通车旅游团队奖励 |
68 |
市外旅游直通车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到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直通车旅游团队,全年不少于80班、2000人,每周至少发一班,从近程市场(200公里至500公里)到广元旅游的,给予每班1000元的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 |
69 |
市外旅游直通车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到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直通车旅游团队,全年不少于80班、2000人,每周至少发一班,从中程市场(500公里至800公里)到广元旅游的,给予每班1500元的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70 |
市外旅游直通车奖励。对旅行社组织到广元旅游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直通车旅游团队,全年不少于80班、2000人,每周至少发一班,从远程市场(800公里以上)到广元旅游的,给予每班2000元的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71 |
市内旅游直通车奖励。对组织在广元境内为15人(含)以上落地游客提供一日游线路产品直通车的旅行社,从广元盘龙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到市内各景区,每天发车且至少游览2个售门票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按每个团队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旅行社每天只奖励一个团队。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23 |
游客人数累计奖励 |
72 |
全年累计组织国内团队游客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8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来广元旅游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超过10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再奖励6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 |
73 |
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人(含)以上、1000人(含)以上、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来广元旅游的,分别给予1万元、2.5万元、9万元、15万元的奖励。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再奖励10万元。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74 |
凡年度组织团队游客人数累计达到3000人(含)以上,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年度贡献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24 |
民宿产业项目建设资金奖励 |
75 |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旅游民宿项目如约完成投资建设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县(区)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76 |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投资方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可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的6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各级财政的贴息不重复享受。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77 |
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从事民宿平台经营的文旅企业,从迁入当年起,凡在广元以外发生的业务,按其当年市外业务对广元本地经济贡献,由当地政府当年按50%进行奖励。旅游民宿业总部企业在广元举办全国性行业协会会议、会展的,根据会议、会展参会人数、展览规模以及会议、会展效果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78 |
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甲、乙、丙等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创建“广元旅游名宿”品牌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金奖励。当年成功创建的至次年3月底前申报有效。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奖补类 |
市、县(区)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4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
||
79 |
鼓励企业或个人改扩建或新建旅游民宿,改扩建旅游民宿应至少具备5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新建旅游民宿,至少具备8间以上客房的接待规模。改扩建后的旅游民宿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新建旅游民宿必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改扩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2000元,新建的旅游民宿每间房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新建满足“天府旅游名宿”及以上标准的高端旅游民宿每间最高可补助5000元。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80 |
鼓励旅游民宿企业开展线上销售,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在知名第三方平台线上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25 |
科技创新券补助 |
81 |
对购买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专利代理、研发设计、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评价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的创新主体,按照购买科技服务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60%补助,同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平台每年不超过10万元。 |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 通知(广科发〔2024〕1号)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科技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4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 |
82 |
对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品种等并在广元转化应用的创新主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不超过20%补助,单个合同不超过5万元,同一创新主体每年不超过10万元。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83 |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同一奖项有多家市内企业(单位)获得的,按比例分配(市内有2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2的按照6:4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3的按照7:3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2和第3的按照5:5分配奖励资金;市内有3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按照5:3:2分配奖励资金)。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84 |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同一奖项有多家市内企业(单位)获得的,按比例分配(市内有2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2的按照6:4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3的按照7:3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2和第3的按照5:5分配奖励资金;市内有3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按照5:3:2分配奖励资金)。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85 |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且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同一奖项有多家市内企业(单位)获得的,按比例分配(市内有2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2的按照6:4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1和第3的按照7:3分配奖励资金,排名分别位于第2和第3的按照5:5分配奖励资金;市内有3家企业(单位)获奖的,按照5:3:2分配奖励资金)。 |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 通知(广科发〔2024〕1号)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科技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4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 |
||
86 |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87 |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88 |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89 |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90 |
对在广登记注册为广元市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且质量评价优良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当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额给予不超过15%补助,同一机构每年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省级创新券补助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领本创新券补助。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26 |
对创新主体的扶持 |
91 |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资金支持,可与国、省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奖补类 |
市 |
市 |
- |
市科技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92 |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93 |
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94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 50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95 |
对新认定的新备案入库的“瞪羚”企业给予20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96 |
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97 |
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0.5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98 |
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 5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奖励,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27 |
对创新平台的支持 |
99 |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20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科技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100 |
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101 |
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10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102 |
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103 |
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 |
-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104 |
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 2 万元资金支持。 |
-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105 |
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106 |
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
28 |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
107 |
对新建的省级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给予 30 万元资金支持。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奖补类 |
市 |
市 |
- |
市科技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2022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8日 |
108 |
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 5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109 |
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给予 2 万元资金支持。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30日 |
|||||||||
29 |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
110 |
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按照不低于50元/张/月的标准给于补贴。 |
广元市民政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广市民办〔2018〕71号) |
奖补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民政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长期有效 |
30 |
减半收取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 |
111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减半收取。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供排水(集团)公司城市供水公共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改〔2021〕572号) |
减免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 |
31 |
减免工程接入费 |
112 |
供水企业减免工业企业、外资企业用户申请单表设计口径DN50以下(含DN50)的工程接入费。 |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用水用气服务标准的通知》(广住建〔2021〕187号) |
减免类 |
市 |
市 |
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1日 |
2023年1月1日至长期有效 |
32 |
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 |
113 |
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 〕1479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市、县(区) |
市、县(区)供电公司 |
市、县(区)供电公司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0年9月5日至长期有效 |
33 |
减免充电桩基本电费 |
114 |
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591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供电公司 |
市、县(区)供电公司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18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34 |
取消用电报装环节部分费用 |
115 |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市、县(区) |
- |
市、县(区)供电公司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结合现场施工进度 |
2021年3月1日至长期有效 |
36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116 |
对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 |
市、县(区)水利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长期有效 |
117 |
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
118 |
对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
119 |
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
120 |
对建设军事设施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
121 |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况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
37 |
免征水资源税 |
122 |
对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下(不含1万人)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征收水资源税。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川财规〔2018〕3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 |
市、县(区)水利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长期有效 |
38 |
免收涉水审批技术方案评审费 |
123 |
将技术方案审查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资金支付专家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
广元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助力拼经济搞建设五项措施的通知》(广水函〔2022〕243号) |
减免类 |
市 |
市 |
- |
市水利局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2022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
39 |
企业上市奖励 |
124 |
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补;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补;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借壳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企业上市“助跑提速”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72 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财政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5 |
市内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在其他境外交易场所上市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 |
快申快享 |
|||||||||||
126 |
市内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从基础层转入创新层再给予20万元奖补;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
快申快享 |
|||||||||||
127 |
市内企业进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
快申快享 |
|||||||||||
128 |
市内企业首次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特色板块挂牌的,挂牌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 |
快申快享 |
|||||||||||
129 |
市内企业从股份制改造开始,在申报上市、“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由注册地所在县(区)财政按其贡献的50%,给予专项资金奖补,奖励补贴资金在上市完成后予以兑现;市内企业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3年内由注册地所在县(区)财政按其贡献分别按50%、40%、30%的比例,给予专项资金奖补。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改、人才招引、品牌创建、科研等方面。 |
快申快享 |
|||||||||||
130 |
市外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满1年的,从迁入当年起,由注册地所在县(区)财政按其贡献给予5年期专项资金奖补(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第四年20%,第5年10%);同等享受市内企业成功上市或首次挂牌的相应奖励政策,并在提供过渡办公房、人才公寓、搬迁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奖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支持企业上市“助跑提速”十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22〕72 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财政局 |
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131 |
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
快申快享 |
|||||||||||
132 |
享受上述奖励补助的上市企业,可将补助资金的30%用于奖励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企业,在各级政府已出台奖励政策基础上,增加200万元至500万元且不超过募集资金5‰的工资总额额度,由企业自行支付。 |
快申快享 |
|||||||||||
40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
133 |
对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23〕5号) |
减免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不含市政府常务会时间) |
2023年4月22日至长期有效 |
134 |
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快申快享 |
|||||||||||
41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
135 |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
减免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42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136 |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奖补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43 |
就业见习补贴 |
137 |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 超过50人 、 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 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23〕18号) |
奖补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44 |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 |
138 |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3号) |
奖补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有效 |
45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 |
139 |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
奖补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46 |
支持建立帮扶载体 |
140 |
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及以上就业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
奖补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47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141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奖补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有效 |
48 |
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
142 |
对创办企业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吸纳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
奖补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有效 |
49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143 |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
四川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金〔2023〕91号) |
其他类 |
省 |
市、县(区)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县(区)人社局 |
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长期有效 |
50 |
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
144 |
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 |
减免类 |
国家 |
市、县(区) |
- |
市、县(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
市场主体 |
免申即享 |
1日 |
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51 |
降低企业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
145 |
由广府发〔2005〕13号第三章,第七条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年工资总额的7.5%,由用人单位缴纳;调整为广府规〔2022〕2号第十一条 按“统账结合”参保的,缴费费率为8.5%。用人单位职工,单位缴费6.5%,个人缴费2%;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5〕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2〕2号 |
减免类 |
市 |
市、县(区) |
- |
市医保局 |
全市企业 |
免申即享 |
3日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 |
52 |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 |
146 |
对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贷款,由政银担按照3:3:4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贷款额度:单户(个)主体在保余额主要控制在10-30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工作助推全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府办〔2020〕131号) |
其他类 |
市级 |
县(区) |
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县(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贷款主体 |
快申快享 |
30日 |
2020年6月23日至长期有效 |
53 |
新引进铝企业项目补贴 |
147 |
对新引进且符合铝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属汽车轻量化、轨道交通、铝箔(电极箔、电子箔、电池箔等)、航空航天、再生铝保级利用等高端铝精深加工领域的项目,按新购置大型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54 |
新引进铝企业项目牵头人或机构奖励 |
148 |
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
市场主体、个人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149 |
对社会人士或社会机构牵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100强等4类知名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并在广元落地的涉铝项目,再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其他 |
|||||||||||
55 |
铝企业提能升级奖励 |
150 |
对地方年经济贡献首次超过千万元(含)的企业,按贡献每千万元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1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税务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56 |
支持外铝入广 |
151 |
对入驻中国西部(广元)铝锭贸易中心、西部再生铝贸易中心、再生铝云平台的企业,前三年给予租赁费50%、物业费100%补贴。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
限上市场主体 |
其他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152 |
对在中国西部(广元)铝锭贸易中心购买铝锭熔炼后就地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按照每吨铝锭100元给予熔炼补贴(生产外销铝棒、合金锭、大板锭等产品的除外)。 |
规上市场主体 |
|
||||||||||
153 |
对通过西部再生铝贸易中心向市内再生铝生产加工企业出售再生铝原料的贸易企业,每吨给予20元物流补贴。 |
限上市场主体 |
|
||||||||||
57 |
铝企业研发创新奖励 |
154 |
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名前三的市内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同一奖项有多家市内企业(单位)获得的,按比例分配。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155 |
对荣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市内企业(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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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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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50万元奖励。 |
规上市场主体、科研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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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
规上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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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铝企业创建品牌奖励 |
159 |
对新认定国家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160 |
对新认定四川省制造业百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
规上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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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
规上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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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新认定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
规上市场主体 |
|||||||||||
163 |
对新认定“天府名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
164 |
对新获评中国质量奖、天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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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铝企业上市奖励 |
165 |
对首次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原有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财政局 |
规上市场主体 |
其他 |
按程序执行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60 |
校企合作奖励 |
166 |
对我市新开设有色金属冶炼和铝精深加工等相关专业并在省教育厅备案认定的专业,给予学校50万元奖励。有色金属冶炼和铝精深加工等相关专业主要包含有色金属材料类、机械设计制造类等。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四川省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及专业的通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新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科)备案结果和拟招生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科)的通知》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教育局 |
全市职业院校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167 |
对我市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并投入使用的涉铝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建成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两年内每年至少承担1次企业员工培训和1次学生实习实训。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加快“百企千亿”中国绿色铝都建设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4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教育局 |
全市涉铝企业 |
快申即享 |
90日 |
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
||
61 |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
168 |
上一年度按有关规定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不足25%的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超 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1000 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享受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残联组织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
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市残〔2023〕46号) |
奖补类 |
市 |
市、县(区) |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窗口 |
市、县(区)残联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快申快享 |
90日 |
2023年8月29日至长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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