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家具设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家具建设维护管理,提升城市公用设施品位,抓好市容环境整治,我局组织编制了《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家具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20至2025年4月20日,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5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实名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854936942@qq.com。
2.通信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12号,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家具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0日
附件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家具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家具设置,彰显城市特色,便于城市管理,提升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市区同城运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中住房住房建设领域市本级负责范围内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城市家具的规划、设计、建设、安装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为,东至大稻坝片(以龙洞碥大桥为界),北至黑石坡森林公园,南至万缘21号路、南山隧道、塔山湾嘉陵江大桥,西至西二环、陵江枢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家具,是指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中的各种户外环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矮桩型家具(消防栓、人行道桩),立杆型家具(行道树、电杆、路灯、红绿灯、交通提示警示牌、监控、单杆导向牌、车次牌、旅游标牌、立杆式户外广告、新能源充电桩、停车场道闸等),栅栏型家具(交通隔离栏、自行车围栏、花架、无障碍设施护栏等),座椅型家具(座椅、可座花台、可座树池等),箱柜型家具(变电箱、接线箱、环网柜、交换箱、废物箱等),牌匾型家具(导视系统、阅报栏、宣传栏等),棚亭型家具(公交站棚(亭)、报刊亭、售货亭、活动厕所、岗亭等)。
第四条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性化:城市家具形状、尺寸、材质及其设置位置、方式、数量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和行为科学,符合人的心理需求,充分考虑伤、残、老、幼等弱势人群的特殊需求;
(二)系统性:城市家具纳入到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系统,建立城市家具间有序、有节的关联,达到适用和美观兼顾、增益,改善环境效应,提高景观水平的目的;
(三)延展性:将城市家具作为城市景观的组成部分,突出其自身创意与视觉意象,提升城市整体空间品质;
(四)文化性:城市家具的形态设计应结合周边空间特点、充分考虑该区域的地域特色,延续、发扬特有的文化属性;
(五)生态性:城市家具鼓励采用新型环保、本土材料,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理念,达到绿色、吸尘、隔热等功能;
(六)安全性:城市家具的形态设计、用材用料及空间设置等不得对行车、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七)智能化:鼓励城市家具与智慧城市系统融合,支持多功能集成设施(如5G基站、环境监测设备等),提升城市管理效率;
(八)可持续性:采用可回收材料,推广模块化设计,减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
第五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本级管理范围内城市家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经信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TD/T 1065-2021)要求,联合编制并动态更新《城市家具设置导则》;负责对其余类型城市家具布点选址、样式设计等进行审核;负责为大型城市家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未经许可建设、未按许可内容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市家具行为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设置的城市家具(含城市雕塑、店招、店牌、霓虹灯、标语牌、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行为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中严格按照城市家具设置相关要求,对城市家具设置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市经信、通发办、民政、公安、文广旅、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行业内城市家具的设置,并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督促城市家具设置人对设置的城市家具进行日常维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旅游、交通嵌套标牌的设置指导。
第六条 设置城市家具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家具设置规划,并取得载体所有人同意。
第七条 城市家具设置人在设置城市家具前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设置。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的城市家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家具: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消防救援的;
(四)在违章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影响原建(构)筑物容貌或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的;
(五)在城市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的;在航向净空控制空间设置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城市家具的其他情形。
(七)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家具的;
(八)遮挡城市重要景观节点或历史文化标志性建筑的;
(九)未经批准设置电子显示屏等光污染设施的。
第九条 设置城市家具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和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建设和维护城市家具设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城市家具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城市家具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城市家具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对城市家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城市家具设置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城市家具设置人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城市家具设施设置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城市家具设置人拆除城市家具设施。在限期排除安全隐患和拆除城市家具设施期间,城市家具设置人应当在城市家具设施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家具的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内容设置的城市家具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城市家具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各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