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各分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为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和应用,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电动汽车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有关价格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8〕57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
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运营设施企业,在固定场所集中开展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换电运营设施应符合企业应符合《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运营管理。
(二)经营场地若不属于充换电运营设施企业的,充换电运营设施企业应征得场地权属方、管理方或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同意。
(三)充换电设施应具有一定规模,其装机功率不少于60千瓦,类型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同时配套建设有供电、监控等设备,保障安全运营。
二、报装接电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与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为同一主体的,应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向供电企业报装接电,并与供电企业结算电费。
(二)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与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不为同一主体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书面同意后,可作为独立主体向供电企业申请电力报装。供电企业负责客户的申请立户和电费结算扣减,充换电供配电设施的接入,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与直接报装主体协商解决。
三、各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四、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自投运之日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市发展改革委不再逐个出具电价执行文件。
五、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电价等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网广元供电公司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