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35号),现将省属电网及地方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起,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高于川发改价格〔2019〕235号文件中省级电网该类别目录销售电价达到每千瓦时2.23分及以上的,每千瓦时下调2.23分;高于但未达到2.23分的按实际差额调至与省级电网一致;低于川发改价格〔2019〕235号文件中省级电网该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暂维持不变;上述销售电价构成均暂维持不变。
二、其余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工作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利用本次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以及电网环节增值税率降低形成的空间,尽快同步制定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调整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
(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