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委《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现将省属电网及地方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1日调价前,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与同期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同价的,此次按照四川电网降价标准同步调整;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按照在4月1日降价幅度基础上累计降低10%执行(其中,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泸州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地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开江明月电力有限公司和大竹电力有限公司的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至每千瓦时0.7574元,累计降幅分别为14.44%、14.17%、11.03%、14.42%、11.51%和13.24%,其它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详见附件1;青川电力有限公司调整至与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明确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一致水平,累计降幅31.61%);低于同期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但高于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明确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调整至与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明确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一致水平;低于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明确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不做调整。上述调整后相应电价构成暂维持不变,调整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分两部制和单一制。归并后,“大工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计算方式不变,“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单一制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四川电网实现同价的地区内,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具体由用户向电网企业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三个月,每年变更不超过两次。一般工商业用户不执行我省针对大工业用电出台的各类特殊电价政策。
三、降低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50%,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1.96875厘。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本次降价幅度的,征收标准降低至0为限。
四、降低省属电网供区内并网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省属电网内原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并网水电机组上网电量,增值税率由17%降低至13%后,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水电上网电价详见附件2;原增值税率为6%的电价水平维持不变。省属电网内原由水电企业和省属电网协议定价的,税率调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六、省属电网之外的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工作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比照省属电网降价幅度和要求,尽快制定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调整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七、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省属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省属电网水电上网电价调整表(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