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排查 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改〔2019〕469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9-09-27 分享: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排查

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市城区各转供电主体:

现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排查整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做好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排查整改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终端用户到户电价计价办法

(一)转供电环节加价的基本要求

1.转供电主体应对转供电终端用户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做到准确计量。

2.计收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抄表结算期,应与供电公司对转供电主体的抄表结算期保持一致。

3.计收全体终端用户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同期供电公司收取转供电主体的电费总额。

(二)转供电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的构成及计算

转供电主体收取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的到户电价由供电公司结算电价、线损和电力服务费等3部分构成:

1.供电公司结算电价。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是指供电公司向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票据电价,计算公式:

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抄表结算当期供电公司向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总额÷抄表结算当期供电公司向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总电量

上述公式中,抄表结算当期供电公司向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总额、总电量均以供电公司向转供电主体出具的电费发票所列数据为准。

2.线损。转供电主体对服务区内转供电终端用户的线损率按6%计算,线损随电费一并收取,须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计算公式:

线损=供电公司结算电价×线损率6%

3.电力服务费。转供电主体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及损耗,可通过电力服务费方式向终端用户随电费一并收取,并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收取额度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按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分摊,计算公式:

电力服务费=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主体向全体终端用户分摊的公共电费及电损总额÷抄表结算当期全体终端用户分表总电量

其中: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主体向全体终端用户分摊的公共电费及电损总额=抄表结算当期供电公司向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总额 - 抄表结算当期全体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及线损总额 - 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自用电费 - 抄表结算当期已计入物业管理费的公共用电电费

抄表结算当期全体终端用户分表电费及线损总额=(供电公司结算电价+线损)×抄表结算当期全体终端用户分表总电量

上述公式中,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全体终端用户分表总电量,为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的抄表结算电量,以转供电主体抄表电量为准。

4.转供电终端用户到户电价及电费。转供电环节电费收取实行电费余额滚动结存,转供电主体应收终端用户电费按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终端用户分表电量和转供电终端用户实际到户电价计算,计算公式:

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终端用户测算到户电价=供电公司结算电价+线损+电力服务费

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终端用户实际到户电价=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终端用户测算到户电价±转供电主体上期收取电费结存余额分摊

转供电主体应收终端用户电费=抄表结算当期转供电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转供电终端用户实际到户电价

5.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到户电价计算表(见附件1)。

(三)严禁转供电环节加收的费用

1.转供电主体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应计入物业管理费,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未纳入与终端用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2.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单独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严禁将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计入公共用电电费。

3.转供电主体服务区内公共电费已纳入与终端用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的,不得重复收取。

4.对先买后用的卡表用户,转供电主体不得在商户购电充值时捆绑收取物管费、租金、服务费等;转供电主体的物管费、租金和服务费等均不得与用电量挂钩。

二、认真做好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排查整改工作

(一)排查整改对象。对各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执行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情况和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整改。

(二)时间安排。本次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阶段。9月中旬至9月底,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转供电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本文上述政策规定对本单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出来的不合理加价及其他违反电价政策问题要立即进行纠正,多收电费以及违规加收的其他费用限于9月底前清退,并如实填写《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2019926前报送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利州区行政区域内(含市城区)各转供电主体的自查情况报送利州区发展改革局,联系人:陈丽、雷新宇,联系电话:3310627

2.排查整改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要会同住建、经信和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逐户核实,逐户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不合理加价等问题要实行台账管理和整改销号制度,督促转供电主体整改到位,并于1018日前将排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管局。

3.价格监督检查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底,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对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未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未清退多收电费、违规加收物业办公自用电费、违规分摊公共电量电费、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和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转供电主体。对未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的、被价格举报投诉的转供电主体,将列入重点价格监督检查对象。

(三)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供电公司要加强业务指导,协助转供电主体制定多收电费清退方案,指导转供电主体测算终端到户电价收取标准和正确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2.强化协同配合。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住建、经信和供电公司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本次排查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国家电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让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红利惠及到每个工商业用户。


附件:1.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到户电价计算表

2.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表

3.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排查情况汇总表

4.《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排查整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87号)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16


附件: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排查整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387号.pdf
(广发改〔2019〕469号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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