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广元市培育和壮大清洁能源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2-07 分享:

为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科学有序加快清洁能源开发,根据国家和四川省风电光伏等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坚持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科学有序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主要原则

——规划先行、有序实施。坚持系统观念,科学编制开发规划及技术方案,明确建设规模及开发时序。

——市场配置、公开优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选项目法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分类施策、分级管理。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法人;省上审定规划、安排年度规模,市政府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统筹用送、多能互补。按照“优先自用,合理外送”的原则,统筹好自用与外送、水电与光伏及风电的关系,落实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风光水多能互补发展要求。

——技术先进、绿色发展。创新资源开发模式,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广智能运维;坚持资源开发生态优先,促进能源绿色高质量发展。

、发展目标

2030年,将我市建设成为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百亿立方级天然气产能基地,打造川东北最大的千万装机清洁能源综合利用基地,形成能源供应保障有力、输配体系健全完善、能源消费清洁低碳、能源利用安全高效的区域性综合能源供给输配中心。

、产业政策

(一)集中式风电、光伏开发

1.合理确定开发模式。按照国家源网荷储一体化和风光水多能互补发展要求,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光伏、风电项目等清洁能源开发模式。

2.有序推进风光水互补开发。将流域梯级水电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光伏、风电就近接入水电站,利用水电站互补调节和其通道送出,提高送出通道利用率。

3.积极探索1+N”开发模式通过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带动当地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形成“1+N”开发模式。

4.市场化确定项目法人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综合评价方式或电价竞争方式优选确定项目法人。

1)综合评价。采用多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优选项目法人,评价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能力、技术方案、产业带动、上网电价以及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要求等。

2)电价竞争。明确开发技术、环保水保要求、土地政策等开发边界条件,光伏项目以上网电价为唯一竞争因素,风电项目以上网电价为主要竞争因素,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配置。

(二)分布式风电

1.规范项目核准。分散式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后,由风电开发企业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有关要求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核准时应出具省级电网企业电力消纳意见。

2.严格分散式风电建设条件。在已规划的集中式风电场址范围内不得建设分散式风电;严禁以分散式风电名义变相建设集中式风电站。凡不符合分散式风电条件的,电网企业不予办理接入手续、不得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

3.严格落实分散式风电并网条件。分散式风电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不得擅自改接,不得升压外送。电网企业应完善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分散式风电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4.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应按照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项目核准后两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处理。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浇筑为标志。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水保政策规定,环保水保措施不落实的,电网企业不予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分散式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机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参照集中式风电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布式光伏

1.项目分类。分布式光伏分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两大类。其中,户用光伏项目为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项目备案。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严格分布式光伏建设条件。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分布式光伏并网条件的要求,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不得擅自改接,不得升压外送;投资人要严格按照备案规模建设,不得擅自扩大;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名义变相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凡不符合分布式光伏条件,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电网企业不予办理接入手续、不得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

5.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选址、技术指标、环保水保措施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凡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以及环保水保措施不落实的,电网企业不予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投资人提出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意向并商请出具消纳意见后,电网企业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可供接入变电站位置及电力消纳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分布式天然气发电

1.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1)自发自用范围界定。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用户规划红线区域内为用户范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与用户界定为一个整体,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与用户的用电均视为自发自用。

2)电网接入(含并网)。楼宇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及其资本可参与投资建设能源站与用户终端的接入线路,界定为用户侧并网接入系统。

3)电量与电价。自发自用的用电量和价格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业主单位和用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协商。电网企业不得对自发自用电量收取“过网费”。

2.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1)供应范围界定。区域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能源站规划红线区域内的用电界定为自发自用,向所在工业园区(经开区)规划区域内的用户供电界定为就近供应,其余向公共电网售电界定为余电上网。

2)电量与电价。电网企业不得对自发自用电量收取“过网费”。就近供应的电量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业主单位与用户自行协商供应的规模和价格,电网企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过网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社会效益和合理收益等因素核定。余电上网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量及电价,市场化交易不能形成电价的可暂由电网企业参照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

四、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依法落实好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贫捐赠、扶贫就业创业等其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享尽享。

(二)用地资源保障

1.对重大产业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规定局部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实行一次约定、规划预留、分期供地。对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及省市重点引进的企业项目用地的特殊优惠措施,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2.鼓励园区盘活存量土地,对集中规划修建二层及多层厂房用地的园区和已取得建设用地上增加厂房面积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

3.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限,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 年、20 年、30 年。鼓励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规定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

4.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5.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6.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7.对重点鼓励类产业,按照招商引资项目需求,在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标准厂房预算造价的15%—20%后,可由招商主体代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企业在 5—10 年内按照投资协议约定购回该标准厂房。

(三)降低能源成本

1.电力。加大对高新技术、重点产业以及重点地区、重点园区电价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将符合条件的在广投资企业纳入全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等政策实施范围。推动电力通道建设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并联审批、压减办件时间,将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个工作日以内,低压非居民、高压单电源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的合计办电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5个、10个、29个工作日以内。电力通道建设的具体许可事项入驻政务大厅办理,并建立全市统一的审批流程和审批平台,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2.用气。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对日用气量 3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和天然气大用户,要创造管网供气条件,尽可能实现由转供直供工业园区企业用气由转供直供, 各级政府可给予价格补贴。

(四)加强技术创新

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五)加强人才引进培育

1.定期开展企业人才需求调查统计,动态发布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广纳英才.元来有你引才活动中,开设企业引才专场,对引进的人才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在市科技拔尖人才、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市委掌握联系高层次人才和蜀道英才等人才计划或项目中,向企业倾斜或单列名额。每年评选表扬领军型、创新型、贡献型企业和企业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纳入蜀道英才卡发放范围,凭卡享受政务、医疗、交通、旅游等24项服务企业引进优秀专业人才,其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才办初审,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资助30%的安家补助。

2.对与地方重点支柱产业发展关系紧密、属于急需紧缺的职业( 工种),给予重点扶持,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对企业成规模新招用人员开展的定单式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直接补贴;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岗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直接补贴。支持各县区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 按规定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 19%,将全市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 1%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 12%。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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