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促使我委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行政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元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
(一)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行政执法、处理或超越职权范围查处案件的;
(二)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隐匿和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三)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四)在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或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法院判决或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六)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七)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使用法定罚没收据的;
(八)不如实检查,对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九)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按规定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五条 对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四)延期晋级;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条款,可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过错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份赔偿责任。
第八条 设立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副主任、纪检组长、纪检副组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机关纪委主任、政策法规科、招标投标管理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九条 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查明情况,报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并对过错责任人下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