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1〕34号)要求,我委制定《广元市发展改革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元市发展改革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广元市发展改革领域涉企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粮食收购者初次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2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限期改正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46条
|
3
|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情节轻微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
|
4
|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
|
限期整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