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4-22 分享:

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9〕50号)要求,经委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2.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委门户网站,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中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与委权责清单、双随机事项清单等相衔接,确保信息一致性。人事科负责制定权责清单,执法科室(单位)负责编制年度随机抽查审批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办公室负责委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的建立和日常维护,配合执法科室(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撤销和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执法科室(单位)名称、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执法文书样式、办公地点、咨询监督投诉电话、责任事项等;

(二)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三)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四)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一)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的执法过程、执法结果;

(三)执法统计年报,包括上年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执法结果以及执法科室(单位)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保密法规定和委保密工作要求,下列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可以采取决定书或者摘要的方式公示。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执法依据、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执法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执法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以及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告机制,由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会同执法科室(单位)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四条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执法科室(单位)会同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以委门户网站、市政府网站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网站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十七条  本委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执法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公示过程中,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政策法规科及时进行检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并上报委党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的全过程中,由行政执法人员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三条  执法科室(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包括纸质文书或电子文书记录,必要时采用音像记录方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六条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需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全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音像设备开启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就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第七条  行政处罚类、行政检查类执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程序启动事由、基本情况、委分管领导意见、执法时间等情况;

(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书证、物证,鉴定、勘验等情况;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情况;

(五)组织召开听证会情况;

(六)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情况;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情况。

第八条  行政许可类执法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受理情况;

(二)办理事项材料接收情况;

(三)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情况;

(四)项目办结送达情况。

第九条  执法科室(单位)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报委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需报委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照委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文件应当刻制光盘,注明刻制内容、制作人、刻制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各种纸质文书、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电子记录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机关内部资料,未经委党组审核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作出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情况复杂的,可以向执法科室(单位)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

第六条  执法科室(单位)对行政执法案件调查或审查终结后,应在报委领导审签前,将下列材料提交体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案卷;

(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理由、依据等;

(三)相关证据、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基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执法文书不完备、不规范的,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科室(单位)存入行政执法案卷,一份由政策法规科留存归档。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执法科室(单位)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报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需执法科室(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时,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委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异议的应与政策法规科及时协商沟通,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科室(单位)提请委分管领导或委主要领导研究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或案件复杂的,应由执法科室(单位)提交委主任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单位)承办人员、政策法规科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关纪委依照有关党纪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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