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4-22 分享:

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委《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

      2.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分工方案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3日

 

 

附件1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发改系统的行政执法职能,制定本责任制。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科室及行政执法岗位,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为目的。

四、各行政执法科室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五、各行政执法科室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有。

七、各行政执法科室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级。

八、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转送相关科室及有关部门办理。

九、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追究。

十、各行政执法科室(岗位)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十一、各行政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本部门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几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行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在进行执法时,应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法定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从事经营性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十五、行政执法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公开,包括:

(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五)行政案件处理结果;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十六、本责任制适用于我委各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附件2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责分工方案

 

责任科室

权利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招投标管理科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规避招标行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行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行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行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时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资源环境和低碳发展科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涉嫌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粮食监督检查科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主办单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19034321号 网站标识码 :5108000024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60号
联系电话(及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39-3260185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 回到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