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广元苍溪江南110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广电发展〔2019〕9号)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广元苍溪江南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分阶段审批综合咨询回执单》(编号:2019-510800-44-02-366955)收悉。为满足我市苍溪县江南新城电网负荷发展需要、改善电网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同意建设广元苍溪江南110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广元苍溪江南110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
二、建设地址:广元市苍溪县。
三、项目业主: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一)变电工程:新建江南110kV变电站,主变最终规模3×50MVA,本期规模2×50MVA;110kV出线最终4回,本期2回(1回至苍溪,1回至春风)、东北方向预留1回、西南方向预留1回;35kV出线最终6回,本期4回;10kV出线最终24回,本期16回;10kV无功补偿电容器组最终3×(4+6)Mvar,本期2×(4+6)Mvar;更换苍溪220kV变电站、春风110kV变电站110kV线路保护各1套。
(二)线路工程:新建架空线路2×9.0km,按同塔双回架设,导线截面采用400mm2。
五、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动态投资为5677万元。其中资本金1393.25万元,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建设工期:13个月。
七、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例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该项目已委托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出具《<广元苍溪江南110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专家组评估意见》。项目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要求。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项目落实了以下相关文件: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广元苍溪江南110kV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川电发展〔2019〕54号)、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广元苍溪江南110kV输变电新建工程选址意见的批复》(苍规建住函〔2018〕39号)、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元苍溪江南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苍规建住选(2019)字第16号)、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元苍溪江南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苍自然资函〔2019〕22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等。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变化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接此批复后,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力争项目尽快启动建设;强化建设资金筹措,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及时支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以及建设资金不及时落实到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项目名称:广元苍溪江南110千伏输变电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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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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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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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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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
招标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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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估算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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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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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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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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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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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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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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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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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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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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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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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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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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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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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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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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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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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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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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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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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设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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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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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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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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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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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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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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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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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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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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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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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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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含安装)、造价咨询招标。附属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如达不到国家必须招标规模的单项工程按四川省政府197-1号令进行比选。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人应委托具有工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比选确定。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
5、评标专家的确定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6、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逐项提供备案材料,并按省发改委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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