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昭化配气站迁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广发改〔2019〕681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9-12-31 分享:

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核准昭化配气站迁建工程的请示》(昭发改〔2019〕118号)及广元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昭化配气站迁建工程的分阶段审批综合咨询回执单》(项目编码:2019-510800-45-02-417636)收悉。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能源产业和低碳经济发展方向,同时昭化配气站的迁建既符合昭化区城市建设规划,还将完善我市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优化全市天然气输配场的布局,同意昭化配气站迁建工程。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昭化配气站迁建工程。

二、项目业主: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三、建设地点:广元市昭化区柳桥乡新胜村。

四、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配气站一座(含配套的工艺、自控、电气、消防等辅助设施),设计输气规模为20万标准立方米/日;新建配套进站连接高压管线,起于昭化区柳桥乡广旺线Φ159T接点,止于新建的昭化配气站,线路全长约5.7公里,设计压力4.0Mpa,管径Φ159。

五、投资及资金来源:该项目总投资1719.5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建设投资的30%,剩余70%由银行贷款。

六、建设工期:6个月。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

七、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例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项目落实了以下相关文件: 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建设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2019年第三次会议的纪要》(昭府函〔2019〕9号)、《关于城乡建设规划方案审查领导小组2019年第四次会议的纪要》(昭府函〔2019〕22号),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108112019B00262),广元市城乡规划局昭化分局《关于走向审查意见的函》(广规昭函〔2019〕41号),昭化配气站迁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昭化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申请,昭化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转报我委,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十、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延期申请上报我委。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接此批复后,请业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力争项目尽快启动建设;强化建设资金筹措,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及时支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以及建设资金不及时落实到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附件:审核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项目名称:昭化配气站迁建工程

项目业主: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

方式

招标估算

金额(万元)

备注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设计

全部

 

 

委托

公开

 

 

 

 

    

全部

 

 

委托

公开

 

 

 

 

    

全部

 

 

委托

公开

 

 

 

 

重要设备和材料

全部

 

 

委托

公开

 

 

 

 

造价咨询

全部

 

自行

 

公开

 

 

 

 

    

全部

 

 

委托

公开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含安装)、造价咨询招标。附属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如达不到国家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单项工程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人应委托具有工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比选确定。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

5、评标专家的确定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的规定执行。

6、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逐项提供备案材料,并按省发改委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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