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市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粮食储备企业和县区发展改革局意见的基础上,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联合制定了《广元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广元市发展改革委粮食调控科 刘芳
地 址:利州区文化路125号
邮 编:628017
邮 箱:1127544510@qq.com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 《广元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广元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轮换。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广元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广元市分行)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应进行轮换,确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批准,同一批储备粮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市场竞争性安排的市级储备粮,储存到期前一年不安排轮换。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轻度不宜存的粮食结合年度计划进行轮换。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审核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应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 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市级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散装食用植物油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二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标准按照《广元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执行,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市级储备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标准粉及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为市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储备粮入库。因特殊原因需调
整以上标准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因不可抗拒或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批准,延长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储备粮轮换完成进度。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进行并签字确认。质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粮油质量监测站等具有市级以上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质量合格验收报告。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入库前,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秤量,入库完毕后要逐仓(罐)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入库验收。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并按照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九条 计划安排的市级储备粮补贴(含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核算,每半年拨付一次,年底清算。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局参照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提前轮换的,其费用补贴按包干补贴标准不变。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约谈或取消其储备计划。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市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或储存仓间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存、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元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广发改〔2021〕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县区发展改革局可以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