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关于完善公办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有关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制了《广元市公办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4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18:00止。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1.市教育局联系方式:邮箱:465119271@qq.com;邮寄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电子路384号(广元市教育局)计财科,袁国;邮编:628017;联系电话:0839-3269334。
2.市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邮箱:245551647@qq.com;邮寄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12号(广元开放大学综合楼)收费管理科,张媛媛;邮编:628017;联系电话:0839-3263310。
3.市财政局联系方式:邮箱:2498622472@qq.com;邮寄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60号(广元市财政局)税政科,李秋璇;邮编:628017;联系电话:0839-3264236。
附件:广元市公办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2023年4月4日
广元市公办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教育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公办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促进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非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公办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特制定此方案。
一、依据和必要性
(一)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完善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学费标准,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提出“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比例”。
3.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管理及完善公办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川教函〔2021〕533号)明确“完善公办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4.《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明确“公办普通高中等学校收费标准”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二)必要性
我市公办非义务教育经费一直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体现了教育公益属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办学成本的不断增加,在政府投入持续加大的同时,有必要完善建立公办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现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规定标准(省级示范普通高中460元/生/期、市级示范普通高中340元/生/期、普通高中280元/生/期),二十多年来没有调整,学校经费十分紧张。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600-1800元/生.期,标准相对偏低。随着国家实施三孩政策,幼儿园办学规模不断增加,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生均拨款不能满足幼儿园正常运转需求,幼儿园运转压力进一步增大。
二、主要内容
非义务教育包括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本方案仅指公办普通高中)。公办非义务教育应坚持以公益性、普惠性为原则,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负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成本分担机制。
(一)科学核定办学成本。教育成本是指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以货币表现的各种耗费。包括学校为培养学生(含幼儿,下同)发生的教育活动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和后勤服务费用。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办学成本和收入。相关部门根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摊和核算,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办学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强化成本约束,科学核定成本。
(二)逐步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非义务教育成本项目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三项。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和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由财政拨款和收费收入合理分担。公用经费指学校为维持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物业费、劳务费等公用支出,主要由财政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保障,不足部分由收费收入或其他收入适当补充。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在办学过程中购置的资本化资产(含设备),按照资产使用年限逐年分摊的费用,由财政拨款和收费收入合理分担。
(三)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在科学核定办学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公办非义务教育公益普惠的定位出发,统筹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和主城区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根据对我市20所公办普通高中、6所公办幼儿园成本监审情况,拟确定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占教育成本的比例(即家长分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教育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40%。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公办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成本实行定期监审(调查)。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成本的监审(调查),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公办幼儿园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成本监审(调查),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成本监审(调查)。成本监审(调查)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二是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综合考虑教育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时限原则上确定为3年,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确定为5年。
(二)落实公办非义务教育生均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政府经费投入。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相关部门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文件精神,按照“经费有预算、增量有倾斜、拔款有标准”相关要求,加大对两类教育的经费投入。落实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完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拔款水平。
(三)推行学校成本公开制度,营造公开、透明的办学氛围。实施成本公开制度,学校在每个学年末将本学年的收支情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或学校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学期公布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管费项目收支情况,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及时结算。
(四)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完善教育捐赠制度。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做好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学生和家长全面、准确知悉。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个人、基金组织向学校捐资,营造社会捐赠助学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公办非义务教育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和主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落实教育收费管理责任,建立实施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交流并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政策。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组织活动和按照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公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不得从中获利。
(三)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学校对学生按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和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五、强化工作协同和监督管理
(一)坚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始终坚持公办非义务教育政府投入主体责任,持续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
(二)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加强学校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学校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学费调整后学校增加的学费收入,学校要优先用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优秀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学生学习环境改善等方面。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确保各项政策平稳实施。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建立和实施公办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并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