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精准高效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12-12 分享: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示精准高效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在全面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其中分类行政检查事项2项,不予或免于行政处罚3项、从重行政处罚1项。现将我委精准高效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予以公示。

附件: 1.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2.          2.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行政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7日



附件1

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单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实施机关

检查事项等级

法律依据

备注

1

节能监察

市发展改革委

一般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八十六条;2.《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2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一般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四川省粮食流通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附件2

一、不予或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或免于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令2018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对企业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第五十七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3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或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粮食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已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修订版)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故意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拆分规避招标的

2. 责令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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