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精准高效监管执法,根据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节能监察事项分类检查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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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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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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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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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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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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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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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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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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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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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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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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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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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节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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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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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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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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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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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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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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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事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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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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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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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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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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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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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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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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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节能监察事项分类检查规则
(一)对象划分
1.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2)检查方式:日常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
2.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检查一次。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重点关注投诉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3.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单位)
(1)检查频次:一年不超过两次。
(2)检查方式:定向检查。
(3)检查内容: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等情况,重点关注投诉或移交线索相关情况。
(二)检查程序
1.进行查前公示。通过发展改革委(局)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检查公示,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检查目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2.组成检查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检查,检查组由被委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3.送达检查通知书。开展检查5个工作日前,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4.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检查时,向被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记录和摘录检查内容与事项,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签字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5.征求被查单位意见。检查组梳理汇总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按要求进行审理后,书面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被查单位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6.形成检查报告。按要求进行审理复核,检查组根据审理意见形成检查报告,对有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三)检查工作要求
1.提高专业能力。实施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确保工作质量。检查组长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发展改革委(局)报告。
3.严守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检查结果运用
1.推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督促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逐项整改,全面梳理管理漏洞,细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2.形成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进行全省通报,形成警示作用。
(五)检查资料归档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相关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做到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六)检查工作总体要求
1.实施节能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节能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3.被委托单位应保守被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