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印发出台《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通知明确,列入《目录》的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等16个行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中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通知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对《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各地节能管理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目录》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项目进行处罚。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