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原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范围由工业企业用电(含直购电量和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扩大到所有商业企业用电。
(市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