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农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其经营场所及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二是对社会福利场所(含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三是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四是扩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除对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外,农业企业最终产品超出初级加工农产品范围的,其产品初加工车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促进农业服务业发展。五是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六是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在用水、用气、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源环境价格调整改革中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临时价格补贴,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5度的电价优惠政策,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资源环境价格调整改革的影响。
(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价格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