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6-12 分享:

关于公开征求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收费

标准调整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合理核定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前期调研、成本监审、部门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箱:425403847@qq.com;
    二、联系人及电话:张媛媛,0839-3263310;
    三、信 函:广元市开放大学综合楼6楼606室(邮政编码:628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学校住宿费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四、反馈意见建议截止时间:2023年6月19日24:00。
                       

     附件: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合理制定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正常运转等因素,开展前期调查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形成了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拟调整住宿费标准

     兴安初级中学住宿费标准拟调整为500元/生·学期。 

     二、相关管理要求

    (一)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除收取住宿费和国家、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在校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二)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学校住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定期报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收费标准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23年秋季学期起入学的新生按照新标准收费,其他在校生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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