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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招投标投诉举报监督渠道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22-03-11 字体: [ ]

为有力打击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强化历史沉淀保证金清退工作落地落实,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公布如下。

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实需进一步调查,适用法律法规比较复杂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其他复杂情况,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注意事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第四十四条“对开标”、第五十四条“对评标结果”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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