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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24-04-30 字体: [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我委牵头草拟了《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电子邮箱:375634607@qq.com,电话:3262774。



附件:《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广元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机制,是指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进行定标,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分离进行。

第三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条件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其发包价按照招标控制价分别下浮一定比例即为项目中标价和承包合同价。其中,房建施工项目下浮5%(不含不可竞争费用);市政、交通、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施工项目下浮8%(不含不可竞争费用)。


第四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需求和行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等编制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定标规则。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投标企业重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农民工工资支付、投标人信用状况等。

第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等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能正常解密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  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组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将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不进行排序),全部推荐给招标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发现异常情形,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第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等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截止日必须是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并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定标委员会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代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和联系,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定标。定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开始后5日内完成定标。招标人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中标人。定标前,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定标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程序,采用票决制方式定标的,对每名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确定票数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有中标候选人票数并列第一,则对并列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票决,直至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采用其他方式定标的,招标人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安排相关人员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对定标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十四条  定标结果公示。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等指定媒介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定标结果公示内容:标段名称、中标人名称、定标方式、中标价、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除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规则进行评标、定标的外,针对评标、定标的主观因素和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自由裁量范围内事宜提出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加强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过程的指导协调;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受理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项目的投诉,并对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全面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对招标投标活动和结果负总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规范招标项目全过程档案管理,招标档案资料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广元市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及时录入合同履约数据,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做好实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交易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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