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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广府办函〔2024〕2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保护推动广元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管控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35年,全市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广元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情况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更新后,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总数62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4个、重点管控单元31个、一般管控单元7个。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依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管理要求,对原清单条款进行了联动更新。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域环境特征、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情况等,制定了更为完善和准确的管控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落实四川省、广元市最新发展战略,围绕我市铝基新材料、硅基新材料等优势产业,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服务全市战略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我市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施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为企业项目投资决策、园区和地方招商部门项目引进提供指导。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深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协同构建广元市“一区一屏两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和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强化嘉陵江流域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落实国家减污降碳相关要求,推动节能减排降碳协同增效。

(三)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支撑重大规划编制、优化产业布局、指导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跟踪评估和动态更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部门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及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

(三)严格日常监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

 

附件:1.广元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广元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广元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4.广元市各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

 

广元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2

 

广元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县(区)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城镇重点

工业重点

要素重点

苍溪县

4

1

2

0

1

旺苍县

3

1

3

0

1

青川县

4

1

3

0

1

剑阁县

3

1

3

0

1

利州区

4

1

6

1

1

昭化区

4

1

3

1

1

朝天区

2

1

1

1

1

合计

24

7

21

3

7

31

62

 

 

 

 

 

 

 

 


附件3 

 

广元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行政区

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广元市

1.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不得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2.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

3.结合地区资源环境禀赋,合理布局承接产业,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环境质量不降低。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

4.大熊猫国家公园严格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3—2030年)》要求进行保护、管理。

5.加强与嘉陵江上游甘肃陇南市、陕西汉中市环境风险联防联控。

6.深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川渝地区联防联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7.结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合理布局电解铝、再生铝产业。

8.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严格落实《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剑阁县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保护要求,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同样严格落实《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进一步全面加强古柏安全防范十九条措施》等相关要求。

 

 

 

 

 

附件4

 

广元市各县(区)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区)

生态环境准入总体要求

苍溪县

1.苍溪县属于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区域的农业发展用地、生态用地转变为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

2.提高现有化工企业风险防控水平,嘉陵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现有化工企业不得进行扩建,现状长期停产的企业不得复产,并于2025年前关闭。

3.严控水土流失,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和巩固陡坡退耕还林还草,荒山荒坡营造水土保持林。

4.提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5.严控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严厉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放或偷排工业废水行为,加强企业废水预处理和排水管理,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6.推进重点用水行业企业节水技改,建设节水型示范企业,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旺苍县

1.旺苍县属于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执行《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强化建材家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水泥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3.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4.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相关标准。严格管控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污染防范,鼓励开展尾矿综合利用。

5.提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剑阁县

1.剑阁县属于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区域的农业发展用地、生态用地转变为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

2.推进西河流域水污染整治工程,提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3.严控水土流失,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和巩固陡坡退耕还林还草,荒山荒坡营造水土保持林。

4.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涉及保护区内的部分,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中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要求。

青川县

1.青川县属于国家层面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执行《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大熊猫国家公园严格按照《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3—2030年)》要求进行保护、管理。

3.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快推动传统矿山转型升级,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

4.提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利州区

1.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提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2.强化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推动原油成品油码头、运输船舶等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3.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4.新、改、扩建电解铝项目参照执行电解铝产业资源环境绩效准入门槛,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

昭化区

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2.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鼓励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加强废水循环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效率。

4.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朝天区

1.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提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

2.与嘉陵江上游汉中市、陇南市建立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应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强化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实行流域联防联控,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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