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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24〕2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以下简称“青创园”)管理,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搭建支持青年创业就业服务平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创园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瞻凤路杉溪青春创业苑内,青创园向创业青年提供办公、研发、经营、居住等创业场地,以及培训、科技、政务、融资、法律、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

第三条  青创园的服务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服务配套、自主创业、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团市委负责青创园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入园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40周岁且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创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年。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帮扶重点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两人以上的实体(项目)团队,法定代表人或至少一方股东须为符合入园资格的青年创业者。

(二)入园实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技术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好,无知识产权纠纷。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制造以及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产业优先。

(三)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青年需提交入园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资料。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青年需提交入园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计划书(含可行性报告、团队组成、财务分析等),具备资格证或专利等条件的,提交资格证书和专利证书。

在校大学生可向就读高校负责创业的组织机构或校团委提交创业计划书、导师出具的项目推荐材料,由高校负责创业的组织机构或校团委向团市委出具推荐函。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团市委受理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实体(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评审:团市委将通过初审的实体(项目)递交导师团(专家)进行技术和经营论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三)复核:团市委对导师团(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符合入园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

(四)公示:在团市委网站对通过导师团(专家)评审的实体(项目)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无投诉等情况,则通过入园评审。如有投诉等情况发生,团市委将再次组织导师团(专家)予以重新核定和评审,并最终给出是否入园结论。

(五)签订协议:评审通过的实体(项目)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团市委签订《入园协议》,并办理入园手续。

第七条  实体(项目)取得入园资格后,如需要配套住房,可向团市委提出申请,团市委根据入园实体(项目)和工作团队规模以及留存住房数量,给予配套住房租用指标。

配套住房仅限于入园实体(项目)的法定代表、合伙人、拥有者及员工使用。入园实体(项目)由单一个人或者夫妻共同所有的,并在城区无产权住房的,配套住房可与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家庭成员在城区同样无产权住房),共同使用人数不超4人。

 

第三章  园区服务内容和扶持政策

 

第八条  同一实体(项目)入园期限一般为3年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青创园实行办公场地、配套住房优惠政策。

每个入园实体(项目)可享受30平方米内第一年100%、第二年50%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减免优惠,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对提出住房需求的实体(项目)提供一套住房(80平方米)第一年100%、第二年50%的租金减免优惠,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第十条  团市委协调相关部门针对创业青年的扶持政策开展服务,具体流程为:创业青年提出申请—团市委初审并报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回复—实施优惠政策—团市委汇总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做好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安排,对园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二)市科技局: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和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广元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购买科技服务、技术成果的按照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予以支持鼓励。

(三)市公安局:落实大学生落户政策,为入园创业大学生开设园区集体户口。对入园实体(项目)引进的人才在办理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就业群体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创办符合有关条件的小微企业人员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创业大学生的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托管。

(五)市市场监管局:为有创业意向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登记注册服务和指导。

(六)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由园区孵化成功出园并达到一定规模及市场前景较好的实体(项目),在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项目投资的,可享受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七)市税务局:严格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限额或定额标准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团市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发低利息创业贷款产品。开展“青创计划”项目贷款,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18—40周岁创业青年提供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支持。提供“创业导师”服务。团市委聘请政府部门业务负责人、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成功创业人士及知名企业家等组建公益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给予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实践指导。

 

第四章  入园实体(项目)责任

 

第十二条  入园实体(项目)全体工作人员及共同居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园区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入园实体(项目)负责人与青创园房屋产权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物业委托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配合园区管理,并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入园实体(项目)应积极参加青创园组织的培训、考察、文体等公益活动。

(二)入园实体(项目)应按时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入园实体(项目)如发生经营种类及经营范围变更的,须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1个月内向团市委报备。

(四)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及企业内部卫生、安全等,讲文明树新风,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十四条  入园实体(项目)应积极履行《入园协议》,如未达到《入园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团市委将对多余或闲置办公场地及住房予以收回或对使用场地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入园协议。

 

第五章  清退及退出办法

 

第十五条  实体(项目)签订《入园协议》3个月后,仍未办理完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以及没有实质入驻园区或无工作人员在所租赁场地办公的,将予以清退。

实体(项目)入园后,连续6个月零销售收入的,将予以清退。实体(项目)入园满2年,仍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经济指标,将列入园区预清理目录。列入园区预清理目录1个月内,由创业者向团市委提出续签书面申请,团市委视行业特征和实体(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导师团(专家)进行评估,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续签期内达标的企业退出预清理目录,不达标的予以清退。

对违反《入园协议》《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委托合同》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或擅自将办公场地和配套住房出借、转租的,团市委和物业管理方将向实体(项目)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  《入园协议》为一年一签,同一实体(项目)入园满3年,继续申请办公场地和配套住房的,须于当年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申请,团市委将组织导师团(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园区留存场地情况予以保障。入园第四年的实体(项目)数量不高于同期在园实体(项目)数量的20%,入园第五年的实体(项目)数量不高于同期在园实体(项目)数量的5%。如未能续签《入园协议》的,期满后1个月,应当退出青创园。

实体(项目)入园未满3年,营业收入已达到所在行业入规上限标准的,或实现所在行业稳定营收标准12个月以上的,需在1个月内办理退园手续。

第十七条  对列入清退目录的实体(项目),团市委向企业发出《退园通知书》,实体(项目)在收到《退园通知书》15日内结清应缴费用,办理有关退园手续,方可撤出自有办公、经营设备和公寓内物品。

对在上述期限内拒不配合清退工作又不退园的实体(项目),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相关行业部门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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