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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7-03-08 字体: [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府办发〔2003〕7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上下对口的工作原则,为进一步理顺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关系,加强行业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2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明确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市政府民爆用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国防科工办承担,市公安局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监督部门。
  市经贸委及国防科工办、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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