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发〔2003〕8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3〕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具体体现,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和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列入政府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协调、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目前,根据《条例》要求,我市和部份县区已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但尚不健全和规范,各县区政府要加快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尽快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来。法律援助中心配备相应的领导职数,工作人员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配。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平等的法律帮助。
司法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规定,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能,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三、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运行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条例》已经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与《条例》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对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法律援助各方面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要予以公开发布。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城镇原则上以享受“两保”“低保”为依据;农村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在省上的办案补贴标准没有核定公布之前,市、县(区)暂按300-500元/件执行。
四、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经费由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解决。各县区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从2004年起我市法律援助经费青川县、元坝区、朝天区每年不低于2万元,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市中区每年不低于3万元,市每年不低于4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社会捐助由市县区政府在民政部门每年的统一募捐中协调解决,并按照逐年递增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法律援助经费要管好用好,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