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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谈判)GZCTP-2012-016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2-11-05 字体: [ ]


谈判编号:GZCTP-2012-016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中国·四川(广元市)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制

2012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

第五章    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和成交标准

第六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广元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委托,拟对广元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文件编号:GZCTP-2012-016

二、谈判项目:广元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座椅采购(第二次)

三、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

四、谈判项目简介: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中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8、投标人为非座椅生产企业的供货商须提供座椅生产企业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

9、本次采购部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投标人为非座椅生产企业的供货商须提供座椅生产企业或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七、谈判文件发售(报名)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2年11月8日:10:00-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广元市东坝地税大厦三楼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100元/份(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谈判资格不能转让)。按照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广财采【2012】23号)的规定为减轻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凭我市经信部门的有效证明免交文件工本费。

供应商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按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广政采【2011】3号)《关于对供应商实行凭采购文件申购表申购采购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按要求填制好《采购文件申购表》。《采购文件申购表》可从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下载,链接地址:《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规定》广元市,同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购谈判文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公司鲜章。

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活动开始时间:2012年11月15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供应商交纳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和交纳方式:

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采购活动须交纳谈判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

交款方式:电汇、转账或现金存行

收款单位: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利州分理处

银行账号:22-272201040033883。

交款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3日(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收款单位的银行回单明确的到账时间为准)。

十、谈判地点:广元市东坝广元日报社右侧“广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室。

十一、本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元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联 系 人:罗天文

联系电话:18908128348

采购代理机构: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广元市东坝地税大厦三楼

邮    编:628017

联 系 人:张宏

联系电话:0839-3268438

传    真:0839-3269486

电子邮件:

2012年11月2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参与谈判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价格标的

本项目报价不能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150万元。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3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4

谈判保证金

金    额:人民币15000元,按照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广财采【2012】23号)的规定为减轻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凭我市经信部门的有效证明可免交谈判保证金。

交款方式:电汇、转账或现金存行

收款单位: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利州分理处

银行账号:22-272201040033883。

交款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3日(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收款单位的银行回单明确的到账时间为准)。

5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金额的10%

交款方式:电汇、转账或现金存行

收款单位:广元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元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51001668636051507539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二、总  则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是广元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2.2 “采购执行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竞争性谈判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执行机构是 广元市政府采购中心。

2.3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统称。

2.4 “谈判供应商”系指购买了谈判文件拟参加谈判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合格的谈判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谈判文件“谈判邀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执行机构购买了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

4. 谈判费用

谈判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有关费用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总公司、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谈判。

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谈判,参加谈判的也不能作为有效谈判供应商。

三、谈判文件6.谈判文件的构成

6.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谈判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所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谈判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判邀请;

(二)谈判须知;

(三)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

(五)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和成交标准;

(六)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七)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6.2 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谈判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谈判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执行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采购执行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报名截止时间前2日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谈判供应商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均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按谈判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执行机构。

7.4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并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执行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谈判前答疑会或组织谈判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的语言

9.1 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0.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响应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响应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谈判

12.1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应向采购执行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12.2采购执行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12.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

13. 知识产权

13.1 谈判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谈判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谈判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谈判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13.4 如采用谈判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谈判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谈判小组谈判。谈判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谈判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

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写资格性响应文件:

(1)资格性响应声明(格式见附件一)。

(2)谈判文件第三章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14.2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

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技术要求和有关商务服务等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

14.2.1技术部分。谈判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所报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所报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3)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4)所报产品技术参数表;

(5)产品彩页资料;

(6)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7)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8)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9)谈判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2.2 商务部分。谈判供应商的商务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分项报价明细表;

(3)售后服务相关材料。如:产品制造厂家或谈判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公章);说明所报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谈判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等。

(4)商务应答表(根据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商务要求、其他要求等内容据实填写);

(5)谈判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含的采购事项。谈判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谈判文件的约束。否则,谈判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6)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2.3 其他部分。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做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谈判供应商对以上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中的证明资料可根据和满足第四章的要求提供。

15.响应文件文件格式

15.1 谈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第六章中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谈判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谈判供应商不得以“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供应商人自行编写。

16.谈判保证金

16.1 谈判供应商参加谈判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其谈判将被拒绝。

16.3谈判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16.4未成交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向采购执行机构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16.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执行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供应商交纳的谈判保证金:

(1)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谈判有效期

17.1 谈判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90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谈判有效期满之前要求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其谈判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谈判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谈判供应商不能修改其响应文件,关于谈判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其中每部分文件分正本1份,副本4份。两部分响应文件均应在其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并在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编码。

18.5 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8.6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谈判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谈判供应商名称、谈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字样,并注明谈判供应商名称、谈判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谈判供应商印章)。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谈判须知第19条规定密封后送达谈判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2 本次谈判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20.3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执行机构。

21.2 谈判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谈判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谈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谈判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谈判将被拒绝。

五、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22  本次谈判采购项目应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六、谈判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23  谈判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谈判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谈判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供应商,属于不合格谈判供应商,其谈判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4.签订合同

24.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执行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2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24.3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