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特向社会公布2014年度广元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载体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部分组成。本局网站http://www.scgysf.gov.cn/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广元市司法局办公室,来信地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56号,邮编:628000,联系电话:0839-3222298,传真:0839-3221994,电子邮箱:sfj3221994@163.com。
一、概述
2014年,市司法局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努力做到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了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加强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网站编辑、网评员、通讯员三支队伍为骨干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设,统一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扎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以制度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发展,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由法制科牵头,律公科、鉴定科、法援中心密切配合,对司法行政工作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定行政权力目录64项,按时完成了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和监察平台建设,落实了平台管理人员、录入人员和填报人员,制定了广元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格式范本、提交材料目录,将其与 广元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一同在市政府网、市政务中心网和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三)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由计财装备科牵头,抓好本部门预算、决算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将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进一步细化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去年的年终决算、“三公”经费支出和今年的财政预算均按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政策措施解读工作。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牵头,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配合,积极做好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解读和宣传工作。由帮教安置科牵头,各县区司法局帮教安置股和乡镇司法所配合,积极做好了《四川省社区矫正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和宣传工作。由基层工作科牵头,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配合,做好医患纠纷受理流程的解读和宣传工作。
(五)信息公开工作富有成效。2014年,市司法局全年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3件,回复办理“书记市长信箱”交办事项25件次,全年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4432人次,来电咨询1685人次。向市政府报送工作信息175条,其他类信息19条;向省司法厅报送各类信息202条;通过中央、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502余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更新(含新增和变更)数量481条,其中发布工作动态类信息数量373条;发布人事类、财政类信息数量15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载体建设
本年度,本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286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全年访问量达到62000余人次;办好广元司法、广元法援、广元市医调中心等官方微博,共发布信息652条。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4年,参与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判决结果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全年没有收到申请行政复议案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4年,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与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公开的形式有待于创新、信息公开的力度有待于加强、公开的时效、更新频率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形式,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新进展。
一是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文件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让每项政务信息、每位政务参与者的行为更为公开,使政务在“阳光下”健康发展。
二是拓宽公开形式。在把市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同时,按照便民、实用、有效的原则,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做好“广元市司法局”网站、广元司法政务微博的更新与维护,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微博等新闻媒体在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和权威性。
三是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更新频率。按照《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工作实际,提高公开信息的更新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