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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9-01-23 字体: [ ]

广府发〔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解决。

结合本市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社会保险缴纳、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诚信度等因素,统筹考虑确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范围,具体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信、税务、国资等部门负责,并将认定后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县区对困难企业认定后,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增强再担保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鼓励通过增加注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由政府出资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省级财政按照其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力补助。落实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度平均余额的1‰给予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鼓励各县区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按最高不超过代偿额的10%予以风险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各县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县区充实壮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分险基金并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财政按照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从省级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全额用于补充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等资源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对入驻的创业者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和水电等费用,并提供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对接、税务代办等服务。整合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孵化基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每个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每年5万元奖补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为参加就业见习的失业青年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对用人单位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800元/人·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按照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的50%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30元/天·人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部分不区分等级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按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和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暂无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500元/月·人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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