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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12-14 字体: [ ]

广府发〔201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4〕29号),探索建立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丧葬补助金制度。该制度已实施5年,基本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在市、县财政的共同负担下运行良好。按照中央、省对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现将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按3∶7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调整为“非扩权县按3∶7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扩权县自行负担”,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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