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广元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本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报告电子版通过广元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zrzy.cngy.gov.cn)全文公开。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739号,邮编:628000,联系电话:0839-3265706)。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按照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工作,紧紧围绕自然资源重点领域、紧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助力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2024年,市自然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总体良好。向社会各界公布自然资源政府信息1716条、发布新闻信息 694条。土地供应和出让信息44条,不动产登记信息1429条,矿产管理信息75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36条,人事信息10条,财政信息21条,行政执法信息2条,回复群众投诉举报、业务咨询、政策措施及热度舆情解读信息12条,其他动态工作信息87条。
(二)依申请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环节,不断提升办理质效。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接件和办理,建立依申请受理事项分类登记处理台账,及时对依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回复。2024年,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依申请公开74件,同比增加38件,所有申请均已按时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我局于2024年年初制定并印发了《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宣传及调研工作的通知》(广自然资办函〔2024〕31号)文件,完善了政府信息报送“三级联审”制度,严格信息报送审核、签发程序,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按时回复公众咨询等相关工作,针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分析解读和公开发布。
(四)政府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部门网站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主要阵地作用,聚力做好网站、政务新媒体(微信)同频联动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不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新闻动态、政策解读、法律法规、办事服务、互动交流、专项工作、机关党建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融通,共设置一级栏目7 个(机构概况、新闻中心、政府信息、政务服务、专题报道、党建工作和国土风采),设置二级栏目36个,三级栏目15个。建设运营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元自然资源”关注人数达2565人,全年共计推送动态信息749条。
(五)监督保障。坚持“依法公开、真正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定期对网站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归纳梳理和分类检查,对标对表市政府反馈问题和部署要求,精准有力整改完善,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质效双提升。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工作能力水平。局官方网站首页公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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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5 |
30 |
19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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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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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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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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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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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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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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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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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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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1586.5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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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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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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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74 |
0 |
0 |
0 |
0 |
0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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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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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6 |
0 |
0 |
0 |
0 |
0 |
16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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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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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