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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92337799/2007-114331251 公文种类 意见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04-02-04 发布日期 2007-03-08 文号 广府办函[2004]17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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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函[2004]1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

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抓好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促进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是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推行的一项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工作,是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的新举措,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收费,是广大农民群众监督物价工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切实减轻农村负担。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讲政治”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开创农村减负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公示工作全面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川办函〔2003〕140号文件的要求,由各县区政府统一指挥,物价部门牵头,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收费公示工作的部门、单位要有专门领导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涉农收费和价格的公示工作,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公示行为。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公示方式,制作“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进行收费和价格公示,严禁因开展公示工作增加农民负担。各县、区可根据公示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严格按规定开展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
  (一)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川办函〔2003〕140号文件规定,严禁突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范围,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凡与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不符的收费和价格,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今后严禁出台违反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川办函〔2003〕140号文件的规定,对当前涉农收费和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规范当地涉农收费。凡与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规定不符的收费必须坚决取缔,并重新更换《收费许可证》。
  (三)按规定由市、县区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的,在公示中要注明制定收费标准和价格的文件依据。
  四、做好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宣传工作
  涉农收费与价格公示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用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做到家喻户晓,要让广大群众真切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公示纪律
  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日常监管,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公示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农村了解公示工作执行情况。对公示工作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拒不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督促;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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