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92337799/2007-1143350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04-08-05 | 发布日期 | 2007-03-08 | 文号 | 广府办函〔2005〕14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开展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活动的通知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函〔2005〕140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
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广元民营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是市委、市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并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踊跃申报。
二、这次评选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审核和推荐工作。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的资料要严格按照《广元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要求办理。
三、申报和推荐的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真实准确,文字在1000字以内。推荐的事迹材料和相关资料一式三份,于2005年8月20日前报送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办)。
四、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选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大会上表彰奖励。
附件:《广元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
2、[ZK(]广元市“优秀民营企业”申报表
3、广元市“优秀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二○○四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广元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
评 选 办 法
一、申报条件
(一)优秀民营企业的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并生产经营两年以上(截止2005年6月30日止)。
2、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并持续发展,企业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逐年明显提高。
3、企业注重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
4、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诚信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扶贫济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认定当期前二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偷逃税金、逃避银行债务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HTK〗
(二)优秀个体户的申报条件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截止2005年6月30日),近三年的年均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年均纳税在10万元以上。
2、依法生产经营,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3、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工商系统信用记录属良好信用户。
4、坚持合法经营,主动按时缴纳税收,无偷税漏税行为。
5、社会信用良好,劳动用工规范,注重安全生产,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6、户主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
7、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扶贫济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各县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县区人民政府申报,在征求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区政府评审并签具意见后,各推荐1-3户到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符合条件的市属个体工商户向市个私协会申报,经评审并签具意见后,推荐到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符合条件的市属民营企业直接向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四)市政府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的条件评选,评选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表彰奖励
(一)广元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大会上予以表彰。
(二)各级各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精神,把“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个体工商户”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支持。
四、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