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92337799/2007-11433127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07-05-29 | 发布日期 | 2007-06-07 | 文号 | 广府办函〔2007〕1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07〕13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川办函〔2007〕1号)(以下简称四川省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比照《四川省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纳入目标管理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结果与综合目标所列分值折算而成;市级有关部门实行倒扣分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责任单位要在7月10日前和2008年元月10日前将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以便汇总后按时限要求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的进行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考评细则》的通知
川办函〔200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2007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度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07〕9号)要求,应急管理工作已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实行倒扣计分,为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对象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招商引资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省地方铁路局、省侨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移民办、省人防办、成都海关等部门。
二、考评方式
省政府目标办依据省政府应急办提供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完成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
三、考评内容
(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长及省级相关部门厅(局)长没有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6〕201号)的要求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的,每发生1次扣0.2分;未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实施规范处置的,每发生1次扣0.3分;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对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7〕20号)要求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每迟报1次扣0.2分;每瞒报、压报1次扣0.3分。
(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对未做到“有专门的机构管事,专门的人员办事”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扣0.3分;对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的市(州)人民政府,视情况扣0.1—0.5分;对没有制订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的省级部门,扣0.2分。
(四)应急事项办理。对省政府交办的应急事项,推诿不办的,每发生1次扣0.2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每发生1次扣0.1分;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1次扣0.1分。
(五)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及演练。对未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6〕94号)要求进行宣传培训或预案演练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扣0.2分。
本细则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