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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1-00266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1-02-28 发布日期 2011-04-15 文号 广府办发〔2011〕6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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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市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号)规定,现就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市国资委及机构改革部门(单位)要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负总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机构改革期间,市国资委停止审批机构改革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市财政局停止审批机构改革部门(单位)资产购置事项。

  三、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并将清查结果登记造册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及资产配备状况实施资产调拨。省级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分级管理的单位,待省上将国有资产和产权资料划转和移交我市后,由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接收。市级管理单位调整为县区政府管理的,市国资委与主管部门协商,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国有资产划转区县政府相关手续,并移交有关产权资料。涉及机构撤并的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国有资产处置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办理。新组建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初始登记。

  四、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调整、配置的原则。按市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依据各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和办公设施设备现状进行调整和配置。

  (一)新组建部门(单位)由市国资委商市财政局按其部门(单位)职能、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及办公设施设备。

  (二)机构改革部门(单位)有办公用房调配需求的,由新成立的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国资委进行统一调配。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调整。

   五、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批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账务处理,更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机构改革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市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受理举报电话:3266309。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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