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4-0156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 | 2014-09-29 | 发布日期 | 2014-10-20 | 文号 | 广府函〔2014〕1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增补“摆宴坝遗址”为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广府函〔2014〕152号
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位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办事处的“摆宴坝遗址”增补为广元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相关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该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保护标志碑,建立记录档案,安排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从即日起,未经市政府或市级以上文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同意,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