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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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4-0156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4-09-29 发布日期 2014-10-20 文号 广府函〔2014〕152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增补“摆宴坝遗址”为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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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补“摆宴坝遗址”为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广府函〔2014〕152号


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位于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办事处的“摆宴坝遗址”增补为广元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相关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该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竖立保护标志碑,建立记录档案,安排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从即日起,未经市政府或市级以上文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同意,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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