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2015-06-19 | 主题词 |
广发改﹝2015﹞102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广元市天然气公司,各车用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64号)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联动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广元市天然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3.24元/立方米调整为3.14元/立方米。
二、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我市各CNG气站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由3.80元/立方米调整为3.70元/立方米;广元市天然气公司供各CNG气站的CNG生产用气结算价格由2.77元/立方米调整为2.63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上述价格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