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广元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广元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省环保局管理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四)协调处理市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市内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以及定期发布市城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市管和省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七)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市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协同市级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职工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