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6-00875021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6-07-14 | 发布日期 | 2016-08-01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6〕9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70元/月调整为42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90元/月调整为240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