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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4031/2017-7940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利州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1-09 主题词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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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市城区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合理分配市城区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修订稿)》(广利府办发[2014]56号)和《广元市利州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修订稿)》(广利府办发[2014]57号)及《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彬溪”青春创业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广发改价格[2012]25号)结合《广元市利州区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办法(修订稿)》(广利府办发[2012]58号文件精神及我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特事特办”的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在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证人员、新闻媒体及申请户代表共同监督下,采取摇号配租的方式,阳光透明的分配。

二、基本情况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轮候

我区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家庭共计1912户。

   (二)房源

   目前,市城区分布在河西“八一小区”、莲花“莲心佳苑”共计1186套已具备分房条件,其中2套用于八一小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28套用于安置青年干部、其他已预约但未报资料的拆迁户等;余下的856套用于本批摇号分配,符合配租条件纳入本次摇号分配的家庭共计1002户。

三、分配方案

(一)分配对象

1.本批房源主要用于分配已纳入市城区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户,剩余房源用于分配已纳入市城区第五批实物配租轮候户中的大病、残疾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2.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共计1002户。

(1)进入市城区第四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轮候家庭及个人共计683户;

(2)进入市城区第五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及个人共计319户。

其一,家庭共同申请成员中有一、二残疾的;

其二,因癌症、尿毒症、肾衰竭、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红斑狼疮等病,花费大量医药费,导致家庭贫困的;

其三,因道路、桥梁、棚户区改造等国家重点工程需搬迁的。

(4)政府提供251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住房困难户,其中163套用于分配已进入第四批轮候的163户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房申请户,88套用于分配已进入第五批轮候的234户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差额摇号确定配租资格及房号);

(二)分配办法

对取得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轮候家庭(个人)分类随机编号,采用广州奇奇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P600型全自动选号机公开摇号分配确定配租家庭配租房号。

三、租赁价格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实际问题,根据《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修订稿)》(广利府办发[2014]56号)和《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彬溪”青春创业苑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广发改价格[2012]2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本批配租户的实际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暂作以下规定 (最终以政府审定租赁价格为准)

(一)一般配租户

1.河西“八一小区”3.00元//月;

2.莲花“莲心佳苑”4.50元//月。

(二)特殊家庭配租户(不包括有房出售的家庭)。

1.凡持有利州区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原件的免收房屋租金;

2.家庭共同申请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取得市城区常驻户籍满三年,且有2人及以上享受《广元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1.36元//月的价格收取房屋租金;

3.大病特困或共同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且家庭共同成员中有1人及以上取得市城区常住户籍满三年,并至少有1人享受《广元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1.36元//月的价格收取房屋租金。

4.家庭共同申请成员中有1人及以上取得市城区常驻户籍满三年,且有1人享受《广元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2.03元//月的价格收取房屋租金。

(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河西“八一小区”2.60元//月;

2.莲花“莲心佳苑”3.80元//月。

四、其他

(一)已经享受了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的,不得再次享受本次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摇号确定的配租房号,以区住房保障办书面通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换,确因特殊原因须调整的,须书面报请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

(三)本办发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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