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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4031/2017-79431 公文种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利州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1-09 主题词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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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类型

(一)符合《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办法》城镇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符合《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大龄孤寡老人、离退休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符合《广元市利州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方式

(一)本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二)中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大龄孤寡人员、离退休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四、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具有广元市利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在申购时已取得户籍三年以上;户籍因入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购;

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

3.经区民政部门核定为城镇低收入的家庭(低收入标准按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000元执行);

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1套60以下(含不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2)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必须作为家庭共同申请成员;

(4)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并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3年以上(含3年),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对于1人以上【含1人】在申请时已取得利州区城镇常驻户籍2年以上【含2年】的家庭不受本条款限制)。

(5)申请人和家庭共同申请成员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原因出售或转让未满2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利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租赁1套35以下(含不成套型)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大中专及职校毕业生,且毕业1年以上(含1年);

(2)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对于在申请时已取得利州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含2年】的,不受本条款限制);

(3)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

特殊家庭(个人)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个人)经申请、审核、确认符合配租条件后,可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住房困难的,不受收入限制;

(2)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的,不受收入限制;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及带病复转军人及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见义勇为行为荣誉证书住房困难的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4)独生子女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或死亡住房困难的家庭;

(5)申请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大病特困或三代以上(含三代)租房居住的;

(6)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限申请35以下);

(7)因棚户区改造、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需搬迁且住房困难的,不受收入限制。

2.在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不足15,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且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原因出售或转让未满2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在本辖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家庭可以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孤寡人员可以申请1套35以下(含不成套型)的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

(2)在申请时已取得配租所在地城镇户籍满2年以上的(含2年 );

(3)在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

(三)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个人)可以申请租赁一套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限申请60平米以下〈含不成套型〉,个人限申请35平米以下〈含不成套型〉,每户只能享受配租一次)。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农村户籍,且在辖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含1年),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或在本辖区稳定就业3年以上(含3年),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3)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且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个人申请的不受本条款约束);

(4)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包括公房),并在公租房配租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未承租公房,且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原因出售或转让未满2年的,须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成员或提交需要的相关资料;

(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在利州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审核符合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伤残和带病复转军人及烈属。

(2).具备特殊技能或荣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及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见义勇为行为荣誉证书的。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1)。
(三)已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家庭,不再重复申请。具体通过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名单可到申请社区、利州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或利州区住房保障办查询。
(四)保障性住房申请业务咨询电话:0839-3563169.

 

 

 

 

附件1.

申请须提交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收取复印件的,须验证原件)。

1.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元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4.申请人和配偶的工作单位或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租赁廉租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购买其它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房改房、解困房、限价房、集资建房等)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6.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收复印件的须严格查验原件)。

1.诚信承诺书及入户调查表、授权书;

2.家庭所有共同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复印件和离婚协议书,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5.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6.申请人就业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在配售地无自有房屋和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证明原件;

7.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8.特殊人群应补充提交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的单位证明原件,或市级以上(含市级)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以及荣获二等功以上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或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见义勇为行为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9.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另行要求提供)。

(三)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元市利州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收取复印件的须验原件)。

1.诚信承诺书、入户调查表及授权书;

2. 家庭所有共同申请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复印件,单身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4.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6.申请人就业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在配租所在地区域(由区住住房保障办公室划分的区域为准)无自有产权房屋和未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证明原件;

7优先配租家庭(个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交《优抚证》复印件、或特殊技能职称书复印件、或市级及市级以上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证书复印件、或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见义勇为行为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8.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按另行规定提供)。

上述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单位和申请人签字(章)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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