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7-0826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17-02-09 | 发布日期 | 2017-02-10 | 文号 | 广府办函〔2017〕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词 |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的通知》的通知 |
广府办函〔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2月7日省政府召开的进一步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工作会议要求,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的通知》(川办函〔2017〕2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立即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涉钢企业、钢铁销售和使用环节等进行一次拉网式梳理,确保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并认真填写《核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清单和处置意见表》(见附件),于2月10日前传真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及电话:谭守建,3311335;传真:3264284)。
二、“地条钢”排查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作出区域内无“地条钢”生产经营销售的书面承诺,并于2月10日前传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传真同上),以汇总上报省化脱办。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站在“四个意识”的政治高度,坚决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持一致,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最新要求,对照最新标准再次开展拉网式排查,彻底清除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对发现的落后产能和违法生产“地条钢”产能要立即拆除,不得“淘而不汰”,同时严防“地条钢”和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国家、省上将以各地上报“地条钢”企业清单作为依据,在清单企业之外,若有被举报、媒体反映或上级检查发现并核实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责任。
附件:核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清单和处置意见表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