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7-1654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7-03-17 | 主题词 | 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为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促进水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水环境,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规定,结合市城区污水处理实际,经2017年2月4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66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2.15元/立方米执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能分类的按上述对应类别调后标准执行,不能分类的按1.05元/立方米计收。
二、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用户和自备水源排放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按上述对应类别和标准计收污水处理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按上述对应类别和标准加收100%的污水处理费。
三、优惠政策措施。为确保市城区低保户基本生活不受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影响,决定对市城区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48元,补贴时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下次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之日止。
四、执行时间。上述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