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7-1661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7-03-24 | 主题词 | 4月1日起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执行新标准 |
我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将从4月1日起实施,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居民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仍按原规定标准2.15元/立方米执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能分类的按上述对应类别标准执行,不能分类的按1.05元/立方米计收。新标准执行后,将对市城区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以确保市城区低保户基本生活不受本次调价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