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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450030/2017-16761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时间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05-12 文号 广府办函〔2017〕82号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关于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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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78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权益,规范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有关省、市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总监的委派范围与职位设置

(一)委派范围。将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际监管的、委托相关市级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其他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纳入委派范围。

(二)职位设置。财务总监是企业经营班子成员之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分管企业的财会工作,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是中共党员的财务总监,进入所任职企业党委会,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总会计师职责由财务总监履行。

二、财务总监的选拔与聘任

(一)选任条件。财务总监应当具有财会或审计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具有累计从事财会或审计等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属一级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企业财会、审计等相关部门正职3年以上,副职5年以上;

2.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副科级职务5年以上;

3.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工作3年以上。

(二)实行聘任制度。市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聘、公开招聘等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人选,由企业董事会聘任。组织人事关系自任职之日起转入所任职企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

三、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对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双重负责,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财会监管制度体系;积极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监督经济活动;及时报告资产营运和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情况,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及时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

(二)主要权限。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重要决策或专业会议,对涉及财务的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或建议;对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机构负责人(含向所属子企业委派或推荐)的任用、考核与奖惩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规定的联签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

四、财务总监的管理与薪酬

(一)财务总监的管理。

1.市国资委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财务总监办公室设在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执行市国资委的决议、决定,负责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办选聘、委派、奖惩和解聘等相关事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述职,检查、考核工作业绩;协调与企业的关系,组织对重大资产问题和财务事项开展专项调研等。

2.实行阅知和联签、工作报告、定期交流轮换、任职回避等工作制度。

(二)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纳入所任职企业的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根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加以确定,并由企业按照核定的薪酬额度发放。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其享受的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待遇,经确认后由企业支付或发放。除享有规定的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内部以各种名义发放的津贴、补贴、费用和其他福利性货币与实物收入。

五、财务总监的退出与责任追究

(一)实行退出制度。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担任、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或在聘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任职期满、退休、辞职、停职、解聘以及交流任职等原因需要退出的,按规定退出。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按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项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对财务总监作出通报批评或随时解聘、进行特别扣分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发生按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事项的,视情节轻重,对财务总监分别给予追溯调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特别扣分、解聘、职业禁入等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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