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033/2017-81091 | 公文种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7-06-01 | 主题词 | 住房 |
(1)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后购置商品房的居民,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财政补助。(2)改变保障住房来源。暂时停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采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进行分配。(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4)落实购房支持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5)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农民工和农民到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受迁出户籍限制,保留在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